1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,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、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,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2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,协调城乡空间布局,改善人居环境,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(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)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3、第九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,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,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。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,用以指导全省城市规划的制定。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。
4、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间距规划管理,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,根据《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》以下简称《细则》和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,结合当前实际,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5、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,根据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、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和有关技术标准,结合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审批建设项目,应当执行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、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和本规定。
1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(以下简称《城市规划法》),结合本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、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,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,必须遵守《城市规划法》和本办法。
2、江苏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办法(修正)。
3、《城乡规划法》对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、保障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、强化政府的依法行政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我省现行的《江苏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〉办法》和《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形势的发展,迫切需要结合新情况,加以修改和完善。
4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,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1、苏州古典园林,亦称苏州园林,是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境内的中国古典园林的总称。苏州素有园林之城的美誉,境内私家园林始建于公元前6世纪,清末时城内外有园林170多处,现存50多处。
2、苏州古典园林是中国南方私家园林体系的杰出代表之一,其吸收了江南园林建筑艺术的精华,巧妙地运用了对比、衬托、对景、借景以及尺度变换、层次配合和小中见大、以少胜多等种种造园技巧和手法,将亭、台、楼、阁、泉、石、花、木组合在一起,在都市中创造了人与自然和谐的居住环境。
3、苏州古典园林是中国江南私家园林的代表。苏州古典园林也称之为苏州园林。苏州古典园林是世界文化遗产,也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;苏州园林在造园历史上重要的意义,有着重大的艺术价值。
由此可见,保护城市物种的多样性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。在我们这里,对于保护城市动植物的多样性,无论是城市管理者还是规划者,恐怕都没多少感觉。原因是我们的环保意识还停留在种树、降污、增绿地等基础性工作上,对城市设计、建设中的深层次环保问题知之不多。
哄而上,“长官意志”代替规划设计等,而最为关键的是未能将生态的观点、维护生物多样性、地方文化特色与 造园的表现手法相结合,对极有限的自然资源和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。城市建设的特殊性使其 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与物种生存竞争存在正负两方面的影响。
水是生物生存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,水资源状况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.城市污水系统,不仅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,而且作为城市水循环的重要环节,对城市及相关流域范围的水环境、水资源影响重大.因此在城市规划中不可忽视水资源的影响。
城市绿化是新兴产业,市民、城市绿化工作者常常过分欣赏和青睐外来物种,不注重乡土植物的引种驯化,从而有意或无意地疏远甚至放弃乡土物种。
自然性、生活性、科学性、艺术性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中的人们向往绿色,渴望回归大自然环境。
带状廊道较宽,包含一个有丰富内部生物种组成的中心内部环境,对周围环境的干扰有一定的抵抗性,其内部中和边缘种的多样性格局随廊道宽度不同而变化,这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廊道的设计有重要意义。 3 基质 基质是景观的本底,是景观中面积最大、连接度最好、对景观控制力最强的景观要素。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,统筹城乡空间布局,改善人居环境,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、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》和《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各项建设工程,必须遵守《条例》和本细则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,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、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,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,合理利用城乡空间,规范管线有序建设,保障安全运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、建设、维护、信息和管理,适用本条例。
首先目前,我国没有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,只有城乡规划法,内容如下: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,协调城乡空间布局,改善人居环境,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,制定本法。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,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,必须遵守本法。
第六条 市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。规划、教育、国土资源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财政、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互相配合,共同做好中小学、幼儿园用地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工作。